獸用粉劑產品銷售與收回要求的獸用GMP驗收標準內容主要如下:
1.獸用粉劑產品銷售管理制度應符合要求;
2.每批獸用粉劑產品均應有銷售記錄(含電子追溯碼出庫上傳數據)。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獸藥的售出情況,必要時能及時全部收回;

獸藥粉劑瓶
3.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、劑型、批號、規格、數量、收貨單位和地址、發貨日期。銷售記錄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后一年;
4.應建立獸藥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。獸藥退貨和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、批號、規格、數量、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、退貨和收回原因及日期、處理意見;
5.因內在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獸藥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;涉及其它批號時也應同時處理。